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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2月14日電(記者成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4日發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辦法規定: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也應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辦法規定,消費者在投訴時應當有明確的被投訴人,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通過信函、傳真、短信、電子郵件和12315網站投訴平臺等形式投訴的,應當載明消費者的姓名以及住址、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投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投訴的日期等。
辦法明確,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終止受理: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投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或者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4日同時發佈《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辦法規定,工商部門可定期或不定期對商品質量進行抽檢,抽檢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經營者收取檢驗費用。辦法明確,工商部門應嚴格按計劃實施抽檢,不得隨意抽檢。工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佈抽檢結果。對經抽檢並依法認定爲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門應當責令被抽樣的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工商部門發現並認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