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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平南縣醉酒民警槍殺孕婦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物質損失73324.1元。胡平當庭提出上訴,稱彈道檢驗報告和死傷者身體檢查表明,致命子彈系死者丈夫搶槍時過失擊發,並非故意殺人。胡平的辯護人認為,判決未說明3槍為何造成7處傷痕。
被告人連開3槍打死孕婦
2月13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殺人一案。昨天下午3點半,貴港市中院開庭對此案公開宣判。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胡平原系廣西平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警察。2013年10月28日,胡平攜其配備的『六四』式手槍到平南縣大鵬鎮協助湖南省新化縣民警調查案件。當日19時許,三人結束工作後到大鵬鎮『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違規飲酒。21時許,醉酒後的胡平乘車返回平南縣城,途經大鵬鎮新塱街時,胡平要求下車並在街道上吵鬧滋事。22時許,胡平在街道上掏出佩槍開了一槍,隨後進入被害人蔡世勇、吳英(孕婦)夫婦經營的『老牌螺螄粉』店內,詢問是否有奶茶,聽說沒有後,胡平用槍拍打餐桌,接著持槍向店內天花板開了一槍,還持槍指著正在店內吃米粉的客人頭部。當吳英再次說沒有奶茶時,胡平持槍朝蔡世勇、吳英夫婦連開3槍,擊中吳英的頭部、手部及胸部,致吳英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擊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輕傷。
法院認定先射擊後奪槍
貴港中院認為,被告人胡平身為警察,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攜帶槍支酗酒,酒後滋事,持槍朝他人射擊,造成一名孕婦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於胡平酒後過失致人死傷的辯解及其辯護人關於蔡世勇與胡平搶槍而擊發導致死傷,不能排除胡平作案時屬於復雜性醉酒的可能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本案的多名目擊證人均證實胡平主動開槍射擊二被害人,之後纔發生被害人蔡世勇與胡平搶奪槍支的事實,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人出庭作證均證實,胡平作案時處於單純醉酒狀態,並未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胡平的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胡平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昨天,記者多次致電蔡世勇希望采訪未果,到庭旁聽的其姐夫賴先生說,他對這次判決結果滿意。
被告人仍否認故意殺人
據胡平的辯護人,廣西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志文介紹,胡平當庭提出上訴。梁律師稱,胡平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按判決書采用的胡平擊發射中吳英頭部的子彈後蔡世勇再去搶槍的說法,與彈道檢驗報告及蔡世勇和吳英的身體檢查報告不相符,按彈道檢驗報告和死傷者身體檢查情況,擊中吳英頭部的子彈應為蔡世勇搶槍時擊發,這是一種過失行為,並非故意殺人。
>>律師
彈痕表明致命傷系搶槍引發
胡平的辯護人梁律師向京華時報記者介紹,除了判決書上提到的蔡世勇右肩膀、吳英手部、胸部及頭部的4處槍傷外,案發後對蔡世勇進行身體檢查的照片顯示,蔡世勇身上還有3處槍痕,包括蔡世勇右胸頭肌的5.5厘米子彈擦痕、右衣領及右後肩的彈痕。畢業於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痕檢專業的胡平也看到了有關證據。
梁律師稱,判決書未提到蔡世勇身上的其他3處傷痕,也未說清3發子彈為何能造成7處槍痕。他根據相關鑒定報告及胡平的說法稱,蔡世勇右肩膀的彈孔是獨立的;吳英左腹部的槍傷入口水平高度為115厘米,子彈停留在其體內89厘米高度;吳英的左前臂槍傷入口距離地平面的高度為82厘米,出口高度為80厘米,判斷與其左腹部的槍傷不是同一發子彈所致,而吳英頭部左眉毛左側槍傷的入口及出口相差也為2厘米,判斷與其左手臂處的槍傷應為同一發子彈導致;而從蔡世勇右胸頭肌、右衣領、右後肩擦過的子彈彈道幾乎與地面平行射出。有證人證言稱,當時看見吳英雙手抱頭,與吳英左前臂及頭部彈道痕跡的角度相符合。
梁律師總結稱,蔡世勇右肩彈孔為一發子彈,吳英左腹部槍傷為一發子彈,另一發子彈為蔡世勇在搶槍糾纏時,子彈擊發,擦過蔡世勇的右胸頭肌、右衣領、右後肩,留下彈痕,穿過吳英左手臂、擊中其頭部左眉毛左側,導致吳英的致命傷,『只有這樣纔能解釋清3發子彈為何會造成7處傷痕』,梁律師說,『他(指胡平)很清楚地看到了這一點,對此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