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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建立學校視導員制度加強學校內部督導
教育部:實行教育督學責任制嚴格落實問責制度
教育部: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制度
教育部:建立分級發佈教育督導制度接受公衆監督
中新網2月18日電教育部今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深化教育督導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見》明確,建立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職責的督政機制、指導各級各類學校規範辦學提高教育質量的督學體制、科學評價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監測體系,形成督政、督學、評估監測三位一體的教育督導體系。
以下是《意見》全文:
深化教育督導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見
爲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和《教育督導條例》要求,保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現就深化教育督導改革,全面加強教育督導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化教育督導改革是轉變教育管理方式的重大舉措
1.教育督導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教育督導是《教育法》規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改革開放以來,教育督導在保障“兩基”歷史任務完成、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動重大教育政策項目落實、促進學校教育教學水平提高、督促教育熱點難點問題解決、開展教育質量評估監測、科學服務教育決策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重要貢獻。實踐證明,教育督導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依法治教的重要環節,是保障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手段。
2.深化教育督導改革是推進教育事業發展的必然選擇。督促政府切實履行教育職責,優先發展教育事業;指導學校規範辦學行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開展各級各類教育質量監測評價等,對深化教育督導改革、充分發揮教育督導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解決長期困擾教育發展的突出問題,及時迴應社會關切,維護教育發展良好局面,對加強教育督導,提出了新的期盼。
3.深化教育督導改革是落實《教育督導條例》的新要求。《教育督導條例》系統設計了教育督導制度,豐富了教育督導內涵,擴大了教育督導範圍,規範了教育督導類型和程序,爲開展各級各類教育督導提供了法律依據。實現對各級各類教育的督導,必須完善督導制度體系,健全督導機構,加強督學隊伍,強化問責,充分發揮督導作用。
4.深化教育督導改革是轉變政府職能的突破口。深化教育綜合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建設服務型政府,要理順政府、學校和社會的關係,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政府既要切實履行教育統籌規劃、制度設計和政策引導職責,也要加強教育監督、指導和服務。深化教育督導改革,是加強教育監督、指導和服務的重要抓手。
5.深化教育督導改革具備良好條件。教育規劃綱要頒佈後,各地結合實際積極開展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積累了不少經驗。2012年,國務院頒佈實施《教育督導條例》,成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從法律法規、體制機制兩個方面取得重要突破,爲深入推進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