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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到ATM機取款,看到別人的卡留在裏面,不主動取出交公,反而取走6000元。日前,一名男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法院判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2013年7月的一天上午,劉某來到河東區某醫院,在大廳ATM機處發現別人遺忘在機器內的借記卡。劉某沒有取出交給醫院工作人員,而是分3次取現6000元后離開。後經被害人報警,公安機關抓獲劉某。劉某如實供述罪行並退還全部贓款,獲被害人諒解,法院遂從輕處罰。
德唯律師事務所賈芳分析認爲,《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刑法》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結合本案,劉某用他人遺忘在機器內的借記卡分次取出現金的行爲,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而如果是盜竊他人信用卡並使用,則根據《刑法》規定按盜竊罪定罪處罰。賈芳提醒市民,要妥善保管銀行卡,保護好個人信息,發現他人遺失的銀行卡,應交由髮卡行或公安機關處理,切勿因一時貪念觸犯法律。 (記者解金釗通訊員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