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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本市居住的兩名男子居間介紹買賣嬰兒,並最終通過兩名外地村醫買到了孩子。除此之外,這兩名村醫還有其他買賣嬰兒的劣跡。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宣判,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這兩名男子和兩名村醫有期徒刑5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葛某、廖某系同事關係,在本市暫住。2012年年初,廖某的同鄉洪某告知廖某,欲以購買的方式收養一名女嬰。後廖某將此事告知葛某,葛某遂與陳某取得聯繫。陳某利用其爲鄉村醫生的條件,將上述情況告知同爲鄉村醫生的霍某。霍某在診療過程中,與王某就其尚未生育的女嬰商量購買事宜,最後約定人民幣2.6萬元。霍某將雙方約定情況告知陳某後,陳某即告知葛某,並對他說需要人民幣3萬元。葛某將情況轉告廖某,並明確價格爲人民幣3.8萬元。後廖某告知洪某購買女嬰的價格爲3.8萬元。洪某同意後,即趕到天津與廖某、葛某會合。葛某帶領洪某等人駕車來到河北省唐山市,在豐潤區某醫院門前與陳某、霍某見面。經陳某、霍某居間介紹後,以人民幣3.8萬元從王某處購買女嬰一名。陳某從自獲利的4000元贓款中給付霍某贓款2000元。後葛某又給付陳某好處費2000元,給付廖某好處費1000元。葛某得款5000元。
2012年春節期間,廖某等人以同樣方法拐賣一名男嬰。葛某獲利8000元,陳某獲利1.1萬餘元,霍某獲利3500元。2013年1月至3月,葛某、廖某、陳某、霍某相繼被抓獲歸案。歸案後,葛某退賠贓款人民幣1.3萬元,陳某退賠贓款人民幣1.55萬元,霍某退賠贓款55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葛某、廖某、陳某、霍某相互居間介紹,將嬰兒明確標明價格並層層加價,以獲取利益,其出賣目的明確,四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予處罰。四被告人在犯罪過程相互配合,在共同犯罪鏈條中缺少任何環節均不能實施終了。故被告人相互間地位和作用相當。在庭審過程中,四被告人均能如實地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葛某、陳某、霍某均全部退繳贓款,在量刑中作爲從輕情節,予以考慮。綜上,一審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葛某、廖某、陳某、霍某有期徒刑5年。宣判之後,被告人廖某、霍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廖某基於同鄉、親屬的收養意願,在明知該收養是建立在收買嬰兒的情況下,居間聯繫葛某,並通過葛某找到鄉村醫生的陳某。再由陳某委託同爲鄉村醫生的霍某尋找可供出賣的嬰兒,並最終使兩名嬰兒被層層加價拐賣。且廖某、霍某均從拐賣嬰兒中獲利。他們的行爲均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最後,二中院駁回了廖某和霍某的上訴請求。(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