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東方網記者周晏珵、劉軼琳、曹子琛2月20日報道:今天,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市政府最近批准通過、即將於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調解辦法》(簡稱《辦法》)主要內容。
司法部、衛生部、保監會2010年1月下發的有關文件明確:“在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是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的依據”。市政府《關於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也曾明確提出,要建立人民調解與保險理賠銜接機制。但在實踐中,調解協議成爲保險理賠依據的執行存在一定難度,一是人民調解與承保機構的調查事實與認定責任,不僅環節重疊,且不能彼此取代,而如何結合,又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二是調解協議與保險理賠並無直接對應關係。
在充分調研和協調的基礎上,《辦法》通過明確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列席參與醫患糾紛調解程序,以期解決調查重疊問題,並利於調解協議的快速及時履行;對人民調解與保險理賠銜接問題,《辦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承保機構經營原則、保險條款設計、保險費率釐定、風險管控等予以規範,以期鼓勵承保機構開發新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