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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9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領導幹部在工作時間不能從事個人學術活動和與學校發展無關的社會活動,黨委書記和校長一般不擔任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和校學術委員會主要職務。
《意見》強調,領導幹部要正確處理管理工作和個人學術工作的關係,減少社會兼職和學術活動;以學者身份出國(境)進行個人學術交流活動應安排在假期進行。領導幹部社會兼職、承擔教學科研任務、因公因私出國(境)等情況要在校內公示,並在年度考覈述職中報告。
《意見》同時要求,要進一步完善領導選拔任用機制,包括校長公開選拔、差額比選和副校長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辦法;探索副校長聘任制等。《意見》明確,列入中央管理的黨委書記和校長初任時,提拔任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58歲;其他領導幹部初任時,提拔任職的年齡不超過55歲。(記者鄧暉)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