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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溫州出現民間借貸危機以來,民間借貸便成了商學兩界關注的焦點。
以往只能“躲”在暗處的民間融資,終於走出了陽光化的第一步。去年11月22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並將於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近日,溫州人開始熱議其後續話題。從2月14日開始,《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在溫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溫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官方網站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條例實施後有待時間檢驗
2013年開始,隨着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討論加深,市場對如何監管民間借貸這種“地下金融”顯得愈加關注,因爲它不只關係到溫州等地區該如何重新恢復金融秩序,更關係到利率市場化改革節奏以及民營銀行的推進等問題。
早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了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而《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強制備案登記制度,登記後,“本省有關國家機關和仲裁機構辦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案件時,應當依法將民間借貸備案材料視爲證明力較高的證據和判斷民間借貸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記者在《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看到了這樣的規定,“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餘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都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
這在不少業內人士眼裏看來,這實際上也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
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目前不少中小企業仍處於困境之中,放開民間借貸對他們來說肯定是有一定幫助的。“過去融資渠道的狹窄導致了民間資金的萎縮,如今,不管是強制備案還是利率的降低,總的來說對於溫州實體經濟還是有好處的。”
但他也談到,畢竟現在條例還沒有實施,所以還有待時間的檢驗,作爲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肯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細則指出的單筆借款金額、借款餘額、涉及出借人等情形,其實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非常少,還有貸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4倍。如果貨幣貶值或銀行降息,4倍是否合理?這些都還懸在空中,有待檢驗。
“但好的是,條例是可以修訂的,在試點半年或者更短的試行過程中,也許會有一些問題顯現,而到時我們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解決,才能真正做到陽光化。”周德文如是說。
能爲企業提供融資新渠道
2月18日,當記者打開溫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官方網站,按照《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頁面所標明的聯繫電話致電,想詢問徵求意見情況時,電話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昨天,記者繼續撥打這個電話,仍無人接聽。
與此同時,作爲國內首部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出臺,及其正在徵求意見的細則受到衆多學者關注。“在現有的金融體系下,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很難從銀行得到滿足,也難以通過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形式募集資金。”溫州市經濟學會會長馬津龍解釋,該《條例》所指的民間融資,除了通常認爲的民間借貸之外,還包括了所謂“定向債券融資”和“定向集合資金”等貨幣資金融通活動。
“這就使得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非公開方式進行定向債券融資;民間資金管理企業還可以以非公開方式募集定向集合資金。《條例》加以規範發展的民間融資,必能爲中小微企業提供新的融資渠道。”□本報記者莊鄭悅
(來源:今日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