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昨天下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市二中院依法將故意殺人犯張志祥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罪犯張志祥(男,42歲,天津市人)與王某某(被害人,女,歿年35歲)於2011年5月相識後同居。同年10月29日22時許,張志祥與王某某的女兒趙某某(被害人,歿年14歲)在租住處因瑣事發生爭執,張持菜刀分別朝王、趙的頭、頸部砍擊數刀,致二人死亡。而後,張志祥拿走王某某、趙某某的手機等物,駕駛王某某的汽車逃現離場,並用王某某的信用卡提取現金2000元。
二中院經審理於2012年7月做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志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戴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