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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任老太太育有三子,老伴和長子先她而去。任老太最終也於2012年去世。在她去世後,她的長孫女和其他兩個兒子打起了遺產官司。此前有法院判決認定,共有28萬餘元作爲任老太的遺產由上述三人繼承。後來,任老太的長孫女又將兩位叔叔兩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由自己獨自繼承奶奶的遺產。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兩份遺囑,稱是奶奶生前留下的。遺囑內容爲,將所有財產留給長孫女一人繼承,另外兩個兒子沒盡贍養義務,因此不能繼承遺產。原告方還有幾名證人出庭作證,稱原告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並辦理了奶奶的後事。
對於遺囑的真實性,兩被告不予認可,稱進行遺囑見證的個體工商戶沒有資質,且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內容不明確,沒有老太太的親筆簽字。老太太生前最後階段住在養老院,原告因患有重病,不能照顧,養老費不是原告支付,而老太太的後事也是被告操持的。基於此,兩被告認爲,老太太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不應該由原告自己繼承。被告方也有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兩被告曾對老人進行過照顧併爲老人操辦後事。
法院經審理認定了兩份遺囑的真實性,但對於遺囑內容,法院分析認爲,雖然立遺囑人明確表明兩被告不能再分割其遺產,但遺囑確實存在着內容不夠具體明確的問題。從立遺囑的理由分析,雖然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對被告有怨言,但從本案證據分析,被告對母親應是盡了一定的贍養義務,故推定立遺囑人完全剝奪被告對本案訴爭財產的繼承權應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而基於原告對其晚年給予更多照顧,由原告多繼承一些遺產更符合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最終,法院判決原告繼承遺產的二分之一,兩被告各繼承四分之一。
律師點評
內容具體明確
遺囑纔能有效
本案被告代理人允公律師事務所易天祥律師認爲,法律賦予了公民可以以遺囑形式處分個人合法財產,遺囑形式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方式。無論何種形式遺囑,要想使其有效且可執行,其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遺產的詳細情況以及是否包括今後新取得的財產等。
另外,在遺囑無效或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記者高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