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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網記者毛麗君2月24日報道:今天上午,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舉行,聽取《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和研究意見的報告。東方網記者瞭解到,修改後的《規定》將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由原來的10萬元提高至20萬,同時明確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等嚴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且具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爲,可不受20萬元的限制。
1996年出臺的《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據此,1996年9月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明確,市政府規章設定罰款的數額最高爲3萬元。爲了提高市政府規章的行政處罰力度,2006年8月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關於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的規定〉的決定》,將設定罰款的限額由3萬元提高到10萬元。
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收入水平不斷提高,現行規章罰款限額偏低,與上海努力建設最安全的大都市的目標要求不相匹配,與一些違法行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危害後果不相匹配,且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爲人對違法行爲的趨利追求。
對此,修改後的《規定》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設定罰款的限額爲20萬元。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等嚴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且具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爲,市政府規章可以按照違法所得的三倍以下設定罰款;市政府規章按照違法所得三倍以下設定的罰款,實施罰款時按照違法所得的倍率計收,不受20萬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