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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多元化社會逐步形成,公衆的利益主體意識覺醒,利益表達需求強烈,如何暢通羣衆利益表達訴求,實現和平、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是構建社會和諧、平安的關鍵。《決定》提出“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對進一步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公衆參與程序,暢通羣衆表達利益訴求提出新要求。
爲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保障決策中的公衆參與,2008年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提出要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衆參與度,要求各級政府在制定與羣衆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推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實踐中,重大行政決策制定中的公衆參與得到初步運用,也取得較好成效。目前,重大行政決策中的公衆參與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
第一,暢通重大行政決策的信息。公衆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前提條件是決策信息公開,不清楚決策內容,也就無從參與。決策者在徵求意見時不僅要公開決策內容、出臺決策背景、決策擬解決的問題,還要分析政策可能對部分羣體利益帶來的影響以及減少或消除這些影響擬採取的措施。信息公開的程度和獲取信息的途徑直接影響公衆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如果大多數公衆對政策制定的背景材料並沒有充分掌握,而且在參與決策的公衆與決策者之間擁有的信息量出現巨大差異的情況下,雙方事實上無法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對話,達不到協商對話條件,影響達成政策共識的基礎。
第二,健全利益代表機制。公衆參與又稱爲“利益相關者參與”,公衆參與是羣衆利益訴求表達的重要渠道,它強調的是決策者與受決策影響的利益相關人雙向溝通和協商對話,指參與者基於其自身利益可能會受到行政決策影響而參與行政決策過程,防禦決策權的濫用。現有的重大行政決策規定對誰是利益相關者、利益相關者是怎樣被代表的、最適合利益相關者參與的形式是什麼等問題並不是非常清晰。
公衆參與並不僅僅是增強決策的民意性質,更重要的是分析決策對相關利益和相關利益人的影響,並聽取他們的意見,表達他們的相關利益訴求。在多元社會現實中,公衆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本質是通過真誠理性的討論,在公民溝通、交流、表達、妥協的基礎上,就決策達成共識。其核心要素是協商與共識,有理性的、有質量的決策。因此,培育和發展利益共同體的社會組織,是提升公衆參與質量的重要內容。
第三,完善公衆參與反饋制度。重大行政決策的公衆參與的宗旨就是使受到影響的利害關係人都能夠表達自己的意見,任何公民都可以從自己的立場出發闡明自己的利益訴求,衆多的利益訴求放在一起進行交鋒和碰撞,最後形成的結果就可能是經過博弈後具有整體平衡性的利益訴求集合。
重大行政決策並不能使每種利益訴求都得到充分實現,也不是對現實利益重複表達,而是“必須着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根據公平正義原則,結合變化了的社會條件實現對現實利益再調整。但是,公衆參與一方面防止政策單方面決定,另一方面也要求決策者對利益調整作出說明,也就是參與就必須有迴應,有反饋。所以,不僅是聽證會,所有的公衆參與都必須有迴應,決策部門說明理由必需全面,回答所有的利益訴求。
第四,推行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目前只有重大行政決策需要有公衆參與,然而重大決策中“重大”還僅僅是個定性概念,何謂重大並不是一個達成共識的概念,卻影響公衆參與決策範圍。因此,目前一些地區探索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界定重大決策範圍,保障公衆參與領域,這是一個現實的選擇。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便於提前向社會告知擬決策事項,保證重大行政決策前有一定的公衆諮詢期限,公衆有較充分時間展開討論,做到決策中暢通羣衆利益訴求,實現決策中決策者與利益相關方的理性對話、協商。
作者系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