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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到超市購物,在自助寄存櫃寄存了物品,取的時候發現寄存的物品不翼而飛,近日,消費者宋女士向記者訴說自己在超市購物時遇到的煩惱。
據消費者反映,她在南開區三馬路附近一超市購物時,將自己之前在其他超市購買的食用油等價值百餘元的食品寄存在了超市入口處的寄存櫃內。她說:『我關好櫃門後進了超市,但憑密碼條領取的時候,櫃門打開後裡面卻是空的。』宋女士當即找到超市工作人員,對方稱晚上超市關門後要清箱,讓她晚上再去。宋女士說:『我當天20:30左右去了,他們幫我打開了幾個櫃子,但是沒有找到。又讓我轉天再去,我轉天又去了,但是等了很長時間還是沒有結果。我要求他們查看當天的電子監控記錄,以便從中發現線索,可是他們卻說沒有電子監控。』宋女士後來再去超市的時候,一位工作人員告訴她,因為超市是免費存包,因此沒有責任。對此宋女士非常氣憤。
記者就宋女士反映的情況,聯系該超市,對方一位工作人員稱,超市寄存櫃區的電子監控設備壞了,已經去修理。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我們在存櫃區都有關於物品自理的提示,100元以上的物品顧客要隨身攜帶。』隨後,記者來到這家超市,在自助寄存櫃的側面,果然看到了財物丟失商場不負責賠償、100元以上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的相關提示。而記者走訪調查本市部分大型超市卻看到,在自助寄存區,有專門工作人員對顧客使用自助存取櫃提供幫助,並提醒顧客尤其老年人一定要關好櫃門,保存好密碼條。
那麼,到超市購物在自助寄存櫃丟失了物品,超市方面能不能以相關『提示』和『免費』為理由而免責呢?為此,記者走訪了法律界人士。天津鼎運律師事務所主任鄭曉雲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為消費者提供免費寄存服務是超市的一種營銷手段或者說營銷策略,經營者對消費者購物時的財產、人身安全都要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超市的一些免責提示,雖然看似合情合理,但是不合法。此外,作為安全保障義務的附隨義務,經營者應通過電子監控設備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如果發現有人偷走顧客物品,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而若因為電子監控設備故障導致消費者不能正常維權,超市有過錯。經營者未能及時保障監控設施良好運行,應承擔相應責任。 (記者王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