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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5日)被提請審議的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在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切實負起責任方面增加新的規定,以使其更好發揮作用。
草案在這方面增加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七項職責;二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能夠參與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三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對其打擊報復,包括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記者陳麗平)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