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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爲討債,糾集他人強行將債務人拘禁,逼迫其還錢。日前,本市西青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該男子及其同夥的行爲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鑑於二人認罪態度較好,且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分別對二人判處緩刑。
2012年6月13日9時,本市個體工商戶孫某爲追討欠款,糾集無業男子莫某以及張某(另案處理)在西青區一飯店門口附近將被害人霍某帶走,後來到南開區寶澤道附近一廠房內。其間,孫某逼霍某還錢,霍某迫於無奈將其浦發銀行賬戶內的39萬元轉賬至孫某賬戶內。同日13時,孫某、莫某將霍某“釋放”。
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先後將孫某、莫某抓獲。現雙方當事人已就民事問題達成協議並履行完畢。
根據上述犯罪事實,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判處被告人莫某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