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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在洗浴中心消費後遲遲不結賬,被工作人員認出曾逃過單。洗浴中心人員將該男子非法拘禁並毆打,最終致其死亡。後洗浴中心負責人下達“封口令”,並讓員工作偽證。日前,7名涉案人員分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證罪、偽證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懷疑逃單拘禁毆打客人
今年5月中旬一日,董某到洗浴中心消費。一天下來,洗澡、吃飯、按摩、煙酒總共花費2000多元。董某遲遲不結賬,引起營業經理和男浴部領班注意。二人私自打開其更衣箱,發現只帶了十幾元錢,遂找到董某,要求其先支付押金再消費,董某辯稱是與朋友一同前來,一會兒便有人結賬。
營業經理對董某的說辭不滿,抬手打了董某一個耳光,董某順勢倒在地上開始抽搐。營業經理通知店長,指出此人曾來過店裡消費,也是假裝癲癇病發作沒有結賬,被送到醫院後偷偷跑掉了。後董某被抬到地下室,被洗浴中心人員毆打。
致人死亡員工作偽證
當日下午,董某出現休克,涉案人員為其擦掉身上泥土並換上衣服後,撥打120。董某終因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洗浴中心涉案人員隱瞞董某被毆打致死的事實,謊稱其是洗澡時突發疾病,並到公安機關作偽證。洗浴中心負責人還組織涉案服務員、保安召開會議,要求統一口徑,否則一律開除。經法醫鑒定,董某系因鈍性外力作用於右肋部造成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肋部多處骨折。
律師說法
維權手段不應過激
德唯律師事務所賈芳律師分析認為,妨害作證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同時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妨害證人作證的,還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本案中,洗浴中心組織涉案服務員、保安召開會議,要求統一口徑,掩蓋被害人被打死的事實,否則一律開除,這種情況就屬於以威脅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構成了妨害作證罪。
賈芳律師同時介紹,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與妨害偽證罪明顯不同的是,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本案中,店長、營業經理、男浴部領班及保安經理等工作人員作為證人到公安機關作證,但他們隱瞞董某被毆打致死的事實,已構成偽證罪。
最後,賈芳律師提醒讀者,遇到糾紛時,應及時與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聯系,盡量搜集、保存證據,要采用合法、合理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要采取過激行為,不要因一時衝動給自己或他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記者 解金釗 通訊員 劉鈺 王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