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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浦江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25歲的小燕(化名)向法院提交了一張借條,稱2008年10月,前男友小王因做生意缺少資金,向她借款人民幣10萬元,約定於2013年1月1日歸還,到期後小王沒有還錢,因此小燕要求他歸還本金和逾期利息。
但在法庭上,小王代理人辯解稱,5年前小王還在讀大一,怎麼會因爲做生意借款?
法庭激辯:他到底有沒有問她借錢
今年1月10日,浦江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小王委託頗懂法律的姐姐王某作爲自己的代理人。法庭上,王某承認借條確實是弟弟寫的,但10萬元借款並沒有交付。
“會發生這麼幼稚的行爲,是因爲當時雙方正在談戀愛。”王某說,“我弟弟出具借條時只有18歲,原告也只有19歲,她根本不具備出借10萬元錢的能力。”
王某要求原告提供交付憑證。
對此,小燕的律師反駁說:“借款發生時,雙方均已成年。至於是否有戀愛關係,與本案無關,法律並沒有規定戀人之間不可以借錢。關於小燕是否有出借10萬元現金的能力,根據她的家庭狀況及浦江的經濟狀況,並不是難事,她有能力出借。”
“原告稱我弟弟借款用於做生意,但是出具借條時我弟弟正在讀大一,並不會因爲做生意借款。”王某再次強調沒有借款,“況且,借條中也沒有約定利息,並不符合常理。”
“我不否認借款時被告還是大學生,但現在大學生做生意的很多,並不能以被告是大學生就否認借款的事實。雙方是戀愛關係,因關係好而沒有約定利息也很正常。”律師的說法聽上去也很有道理。
雙方激烈的爭辯,使得簡單的借貸糾紛複雜起來,借款行爲到底有沒有發生?
法官調查:原告沒有固定收入哪來錢借人
經過了解,小王家庭富裕,家裏有別墅,2008年,剛滿18歲的他,確實沒有理由要向小燕借錢。意識到借款背後有“隱情”,承辦法官向原告詢問了小燕現在從事的職業及收入。
律師說:“小燕平時幫父親打理生意,有時也跟朋友做點小生意,家在城裏,汽車房子都是有的。”
“原告出借的錢是哪裏來的?借款如何交付的?”法官追問。
“原告自己有五六萬,家裏湊了三四萬,加起來有10萬,當時是現金交付的。”律師回答。
爲了查明借款的真實性,2014年1月20日,承辦法官主動來到小燕家,調查小燕及家庭經濟狀況。
通過當面詢問小燕的母親,法官瞭解到,小燕的父母辦有一家五金加工廠,已經18年,每年少說也有十幾萬元的收入,家中也沒有債務,經濟條件還算寬裕。
但小燕只在2008年下半年時,在公安局做過短期臨時工,之後便沒有穩定的工作,一直呆在家裏或者到廠裏幫忙。平時用的錢都是家裏給的,汽車也是父母出錢買的。對於女兒是否有借錢給男友,小燕母親並不清楚,家裏也沒給過她10萬元。
既然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家裏也沒給過她這麼多錢,小燕又哪來10萬元借給男友呢?這張借條又是在什麼情況下寫的呢?
真相大白:10萬元借條是筆分手費
經過法官仔細調查,小燕終於承認這是一筆“分手費”,她的確沒有借錢給前男友小王。
原來,小燕和小王是一對姐弟戀,2008年初,兩人在網上認識,那年小燕20歲,而小王才18歲,剛上大學,小王父母希望他能馬上出國唸書,並不同意他談戀愛。
一聽說男友要出國,兩人面臨分手,小燕自然不願意,她強烈要求跟他一起出國,小王沒有同意,於是小燕就提出讓他寫下10萬元的借條,萬一哪天分手了,也不至於人財兩失。
果然,小王出國後不久,兩人就因距離等原因鬧到了分手的地步,小燕氣不過,便將男友告上了法院,索要這10萬元。
查明問題了,案子就好處理了。
今年2月12日,法院第二次開庭,根據各方面的因素,可以判斷借貸事實並沒有真實發生,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請。2月21日小燕申請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