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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元月,一場大火席卷蕭山瓜瀝友成機電有限公司倉庫,熊熊大火將工廠倉庫化為灰燼,三名消防戰士在撲救大火時犧牲,經濟損失達到6000餘萬元。
經過偵查,公安部門確定這是一起人為縱火案,李麗娟是這場火災的縱火者。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因犯放火罪獲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李麗娟一度曾想放棄上訴,就在該判決生效前一天,她向高院提起上訴。今天下午兩點半,浙江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二審。省高院還首次利用官方微博@之江天平,對此次案件審理進行了同步微博直播。
下午兩點半,審判員、檢查員、辯護人相繼落座。隨著沈重的腳鐐聲響起,被告人李麗娟被法警帶上了被告席。
法官宣讀了一審判決書,一審法院認為,李麗娟為發泄因工作崗位調整等原因產生的怨憤,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公司倉庫中縱火焚燒公司財物,致公司二號廠房、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被全部焚毀,並造成三名消防官兵犧牲、三名消防戰士受傷,公司直接經濟損失6000餘萬元,其行為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庭審時,李麗娟向法庭提出三點上訴理由,第一是因為感覺自己在工作上受了不公正的待遇纔放的火;第二,她覺得自己主觀上並沒有要造成重大過錯和財產損失的犯罪目的,只是想讓班組長難堪、不能休假;最後一點,她認為本案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關於本案有沒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一審時雙方已經有過爭論,在今天的庭審現場,圍繞這點控辯雙方又展開了激烈交鋒。
李麗娟在今天的陳述中稱,當時她放火的地點在包裝倉庫中門東邊大概50米的位置。
『這是一堆獨立的紙箱子,東邊有一米多寬的空地,南邊三四十厘米的地方是塑料粒子,北邊也是空地。』
李麗娟稱,那個位置剛好有一堆紙箱,而且邊上還有上班的人,所以她覺得在這裡放火容易被人看到,她放火只是想把門燒壞,這樣班組長元旦就不能休息了。
『我從樓梯出來後就聽到有人跑出來說包裝倉庫起火了,快打119,然後我就安心回家了。』
辯護人詢問這時候有沒有看到火著起來,李麗娟說自己沒有看到。
關於這些回答,檢查員給予了駁斥。
檢查員表示,根據公安機關的監控記錄顯示,當天凌晨兩點三十七分不到監控顯示就已經有冒煙,但被告人離開工廠門口是兩點三十九分,怎麼可能會沒看到火燒起來?
檢查員還表示,在火勢比較明顯的情況下,工廠的員工已經發現了火情並報警,而此時李麗娟仍然沒有離開現場,卻在庭上稱自己當時沒有看到火苗,是不是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還有個問題,友成機電有沒有在平常的工作做給你們制定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我就知道那裡面不能吸煙。』李麗娟小聲回答。
檢察員:『既然不能吸煙,那你為什麼還去放火?』
李麗娟沒有回答。
法庭辯論時,辯護人指出,友成機工的《火災調查報告》不屬於法定證據種類,既不屬於書證,也不屬於鑒定意見。而且現場勘驗筆錄和現場平面圖可能有誤,一是因為勘驗確定的起火點和李麗娟供述的放火點不一致,二是從平面圖上看到的友成機工的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可能實際上並不存在。
檢察員認為,本案放火點的認定,現場24根鋼柱之間的距離多為6米左右,跨度120餘米,被告人李麗娟所繪的現場圖示跟其同事所繪的圖基本是相吻合的,並且與調查報告反映的情況也是基本相符的,並不存在報告顯示的起火點與被告人所供的放火點不一致的情況,亦有大量證據排除現場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九號監控所拍到的地點並非案發現場,不能證明本案現場的具體情況。關於剛纔辯護人提到現場監控中出現的拉車人為何沒有找到,本案並非只有該人沒有找到,其他還有很多人都沒有找到,這與案件的事實無關。
另外,辯護人還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李麗娟主觀上對本案火災所造成的重大損害後果沒有預期,實際的損害後果出乎其本人意料之外,也絕非其本人所願意見到的。
但檢察員表示,李麗娟作為倉庫管理員,縱火導致重大財產損失及人員傷亡,其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不言自明的,在這種情況下其仍積極放火,主觀上就是一種放任的故意。
庭審最後,審判長宣布已將雙方觀點記錄在案,鑒於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需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
案件最終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