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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張躍參加江西電視臺某節目時,被嘉賓柏燕誼稱為『社會蛀蟲』,張躍遂起訴電視臺和柏燕誼。他認為柏的言論是對其人身攻擊和人格侮辱,電視臺相關欄目也構成名譽侵權。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2月28日該案二審。
2月28日,被稱作『中國反煙第一人』的張躍起訴江西電視臺和柏燕誼侵犯其名譽權一案二審在京開庭,雙方就節目是否侵犯張躍名譽權等進行了激烈辯論。原告方面表示,對社會現象進行評判時不應該超過尺度,而節目對張躍本人、其家庭和反煙事業產生了消極影響;被告方認為,按照現行法律對名譽侵權有嚴格的界定,在兩次審判中,原告都沒有提供嘉賓言論出於其主觀故意以及該言論對其產生了不良影響的證據。
對於節目對其造成的損害,張躍的代理律師畢文強認為,『我們任何人都有權利對社會公共現象進行評判,但是不應該超過尺度,更不應該以侵犯別人的人格權、名譽權為基礎』。『在這過程中,首先影響了張躍家人對他的評價,公共媒體的整體的節目活動會產生一種負面性的影響;第二點,張躍本人的內心也受到影響;第三點,社會公眾在沒有對張躍有一個理性客觀的了解的情況下,在看了這個節目後,對張躍評價會出現一邊倒的情況;第四點,張躍本身的行為也受到了影響』。
被告方江西電視臺的代理律師羅久保認為,原告沒有提供節目播出對其造成損害的證據,嘉賓柏燕誼的言行也不存在主觀故意,所以對原告張躍沒有造成名譽侵害。
羅久保認為,嘉賓做出『社會蛀蟲』的評價,『一個是基於現場的環境,包括他愛人的哭訴、所有嘉賓對他家人的同情;第二,基於他的粗暴行為;第三,最主要的是他有點沽名釣譽,他沒有工作、沒有收入,還有子女就學、醫療、生活,全部要靠大家捐款。』
畢文強說,主觀的認定是一個很專業的問題,在節目過程中,『質疑別人的動機這種評論就已經偏離主題了,這種行為帶不帶有主觀色彩?法院一審判決也已經說了有個人評判的成分,只不過沒有認定為主觀惡意。那麼這是一個認定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