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來自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消息稱,上海市政府正在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目前公開徵求市民和有關單位意見。
修改後的《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羣租”的認定標準,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在出租房屋條件方面,由於“羣租”危害表現在治安問題突出、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等,因此,修改稿針對性地增加“不符合治安、消防、衛生等方面安全條件的房屋”爲不得出租的房屋的情形之一;而在安全責任方面,明確集中出租房間達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必須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並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記者曹繼軍、顏維琦)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