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創新社會治理方式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四個治理”原則,即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這四個關鍵詞,爲我們創新社會治理方式指明瞭方向和路徑。
系統治理明確了社會治理的主體及其相互關係,即社會治理由誰領導、由誰主導以及社會治理主體間怎樣互動。《決定》指出:“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系統治理一方面吸收和借鑑了國外社會治理的通行規則,強調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另一方面根據我國國情,強調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體現了“世界眼光”與“中國特色”的有機統一。社會自我調節和居民自治並不是“讓政府走開”、社會組織和居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而是要明確政府、社會組織和居民在社會治理中的合理分工,明確政府該做什麼、社會組織和居民該做什麼,黨委的領導作用、政府的主導作用不能淡化甚至放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與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並不矛盾,而是可以互爲促進、相互補充的。在當今中國,離開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任何有效的社會治理都是難以想象的。
依法治理明確了社會治理的根本依據和手段,即主要依據什麼、依靠什麼來進行社會治理。《決定》強調:“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法律作爲強制性的社會規範,是處理國家與社會、國家與集體、國家與公民以及羣體與羣體、羣體與公民、公民與公民關係的基本準則。作爲協調和處理社會關係的一種手段,社會治理需要有法律根據、法律支撐、法律保障;社會治理的各個主體都要有法治思維、法治意識,其行爲都要符合法治的規範與要求。自由是在法律範圍內開展活動,超出法律範圍就要失去自由。社會治理的各個主體開展活動時都有遵守法律的義務,誰也沒有超出法律規範的特權。
綜合治理明確了社會治理的其他依據和手段,即綜合運用除法律外的其他手段來進行社會治理。《決定》要求:“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範社會行爲,調節利益關係,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問題”。道德作爲非強制性的社會規範,是社會的“軟治理”手段,是處理國家與社會、國家與集體、國家與公民以及羣體與羣體、羣體與公民、公民與公民關係的重要行爲準則。沒有道德約束的社會治理,絕非善治或良治。包括道德約束在內的綜合治理,使社會成員的利益關係既是合“法”的又是合“義”的。脫離道德約束但還沒有違反法律的行爲,在社會學上叫做越軌行爲。社會關係不協調、社會問題頻現,很多是越軌行爲“合法化”的不良後果。那種“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流行觀念,使老實人吃虧,鼓勵越軌行爲,給社會風氣和社會治理帶來了很大損害,決不能縱容,而應有針對性地進行綜合治理。
源頭治理明確了社會治理方式的次序,即不同社會治理方式的優先次序、輕重緩急、標本關係。《決定》指出:“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爲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羣衆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源頭治理或治本之策包括三個要點:以改善民生爲重點,強調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注重制度安排的公平正義。重在治本,就是着重在這些根本點上下功夫。但這並不是說可以忽視治標。所謂治標性治理,就是傳統的應急性治理以及一些具體的治理方式,其合理內涵在社會治理創新中仍然需要堅持和發展。我們過去對源頭治理重視不夠甚至忽視,沒有把治標與治本有機結合起來。今後應堅持源頭治理,強調標本兼治、重在治本。
“四個治理”內容豐富,體現了一系列有機結合:剛性治理與柔性治理相結合、社會服務與社會治理相結合、社區治理與社會治理相結合、政府主導與多方參與相結合、科學精神與人文關懷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等等。“四個治理”在宗旨要求和目標指向上具有統一性。《決定》強調:“必須着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這表明:“四個治理”的出發點與歸宿,是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者分別爲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一級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和方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