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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次,在談到銷售額能否突破千億大關時,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表示,邁過千億大關並非是格力電器的首位目標,一年能實現繳稅100億元纔是格力最看重也是最有價值的追求。
從這句表態就能看出,格力電器一直把照章納稅、多納稅當做自己分內之事,當做一家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
有機構在中國做過一個調查:什麼是體現企業社會責任的最好方式?在接受調查的企業家中,有1/3的人選擇了同一個答案:既非公益慈善,也非安全生產,而是納稅。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最早由西方發達國家提出,主要表現爲企業對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對員工的社會責任、對環境的責任、納稅的責任、捐款的社會責任、自身健康發展的社會責任、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等。
這些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爲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而其中最重要一點,就是依法納稅。
我們知道,政府財政收入主要來源於稅收,利用稅收爲人們提供公共產品。企業在盈利的同時就應承擔納稅的義務和責任。基於此,某些企業採用不合理的避稅方式顯示“虧損”,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就是缺乏社會責任的表現。
因此,依法納稅,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不是願不願意的問題,而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作爲一個企業,在享受公共資源的同時,必須同時考慮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自覺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如果割裂與社會的臍帶關係,企業將一事無成。
可以說,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首先要作爲一種內在需求。內在需求就是怎麼樣樹立企業自己的良好形象,怎麼樣來提升企業的發展品質,有了內在的需求才會形成內在的動力。
此外,我們的企業在走向全球化經營的路上,就要有全球化的視野,就要有全球化的理念和全球化的行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履行全球企業公民的責任,這本身就在推進企業的全球化水平,也在推進中國企業創建好的品牌,也是增強中國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水平和能力的有效途徑。
稅收政策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還能起到無可替代的激勵作用。在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他律機制中,經濟手段以其效率損失小、執行成本低、公平性高、效果確定明顯等優點,成爲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在長期的經濟發展實踐中廣爲採用的政策手段。
而在經濟政策手段中,稅法制度在矯正企業外部行爲,促使企業“外部效應內部化”方面,具有顯著效果。
但我國稅法在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方面,仍然存在諸多缺失,主要體現在促進企業保護自然資源、保護環境、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
我國應在現行稅法的基礎上,從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角度出發,進一步加強稅法的制度建設,運用稅法有效引導、督促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使更多企業在稅法的制度約束中自覺主動地承擔起社會責任。
但是現在,社會上有一些人把企業社會責任片面地理解爲多捐點錢或做一點慈善事業,這一點固然需要但遠遠不夠。最重要的地方首先要定位它是一個企業,企業就要創造效益增加就業,就要給國家、給當地多交稅,要對利益相關方的利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