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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合同裡沒涉及的購物點,買了東西如果出現問題能退嗎?昨天,本報『消費直通車——今晚3·15熱線』接到多個讀者的諮詢電話,希望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實施後,旅游購物時遇到問題怎麼辦。
市民林先生去年年底參加了一個出境游旅游團,並被導游帶到了一家鍾表店。據他稱,這家鍾表店根本沒有在事先簽訂的旅游合同的購物清單裡,是導游臨時增加的購物場所。在售貨員的熱情推銷下,林先生和愛人購買了兩塊手表。當天回到酒店後林先生就發現其中一塊手表的產地並非當時售貨員所承諾的,當時他就找到導游希望退換手表。可是導游卻告知林先生不能為此耽誤行程,只能回津後再行解決。結果至今也沒有徹底解決。
天津旅游質量監督所龐雲凱認為,新《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違反以上規定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因此,像林先生這樣,確實沒有將此鍾表店標明在合同裡的,林先生可以依據《旅游法》對旅行社進行投訴。
據龐雲凱稱,新《旅游法》實施至今已近半年,由於新法對旅游購物加了緊箍咒,本市關於旅游購物方面的投訴在大大減少,但市民仍要對旅游購物環節提高警惕,如保留購物小票、影音或影像等相關證據,作為維權時的憑證。如果有購物需求,出游前一定要和旅行社協商,並簽訂附加購物協議。對合同中沒有約定的購物場所,一旦消費者購物出現問題,旅行社應擔負更多的責任。 (記者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