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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評估備案確定的採礦權價款,建議可按照每年產出的資源量計算收取價款,或者延長採礦權分期繳納的期限,以切實減輕企業因短期繳納價款產生經濟負擔過重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馬秀珍今年向全國兩會中提交了提案呼籲儘快修訂《礦產資源法》,並提出了具體的修訂意見及建議。
提案中介紹,現行《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60%;採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第一年繳納比例不應低於20%;分期繳納價款的探礦權人、採礦權人應承擔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佔用費。價款收取方式的短期性和強制性,忽視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風險和週期性特點,一次性收取鉅額價款,使投資者前期資金壓力過大,不利於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馬秀珍介紹,作爲新中國第一部關於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礦產資源法》於1986年頒佈實施。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改後,出臺了相關的配套政策法規,進一步明確了礦業權有償取得、依法轉讓的制度和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市場配置的機制,基層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得以確立,有力地促進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基本滿足了社會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改革與發展,《礦產資源法》已不適應當前形勢,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礦業的健康發展。
“在資源有償化與配置、稅費徵收、有償使用制度中的價款繳納、礦產資源開採的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表現出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馬秀珍具體談到,目前,現行的礦業權取得方式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兩種,存在“雙軌制”的弊端。對各種方式的使用範圍、具體程序、出讓收益的收取、分配和運用,缺乏明顯法律依據,地方立法與實際操作受到法律層面的制約。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徵,標準過低;同時礦產資源補償費與資源稅費存在重複徵收問題,制度設計不合理,造成礦山企業負擔過重。探礦權和採礦權價款收取方式忽視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風險和週期性特點,一次性收取鉅額價款,使投資者前期資金壓力過大,不利於推動社會經濟發展。”
“當前《礦產資源法》修改已經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建議相關部門儘快開產深入研究,超越現有利益格局,以國家、全球視角重新審視我國礦產資源開發領域存在的問題,對現行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進行設計、修改。”馬秀珍最後表示。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