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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年3月15日,“新消法”即將實施,部分條款爲網購消費維權提供依據。對於熱衷網購的市民來說,無疑是個利好。爲讓讀者直觀理解“新消法”中此類規定,請擊水律師事務所潘曉東律師以案說法。
律師點評
一、網購平臺有責任
徐先生在某大型網購平臺上的一家蘋果手機專賣店買了蘋果手機,到貨後發現,主要零件被換,於是聯繫賣家退貨,但通過網上所留電話、郵件均無法聯繫。徐先生向網購平臺工作人員反映,對方覈實後表示,網店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系假冒。他們能做的就是關閉這家網店,徐先生所受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新消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提供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等有效的聯繫方式,消費者也可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索賠。
潘曉東律師解讀:網上購物與普通購物不同,消費者無法真實瞭解商家信譽、商品質量及商家聯繫方式。爲此“新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清楚定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及地址等有效的聯繫方式,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索賠。徐先生聯繫不到商家,可要求網購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二、非現場購物有反悔權
元旦打折時,劉女士在某大型網站上看上一件羽絨服,覺得非常適合自己就買了。但到貨後發現,顏色差別很大就聯繫賣家希望退貨,但遭到拒絕。
“新消法”第25條第1款、第2款爲新增法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潘曉東律師解讀:消費者網購時無法直接接觸商品,導致所看到的商品和最後買到的在顏色、大小等方面會有差別,而且有些商家會在網上隱瞞負面信息。爲此,“新消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賦予消費者七天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平等。劉女士在七天內,如對羽絨服不滿意,可要求退貨無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