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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商家保留最終解釋權”、“禁止自帶酒水” ……一直以來,備受詬病的“霸王條款”屢被投訴,成爲困擾消費者的難題。而在日前出臺的新《消法》中,明確規定了“霸王條款”無效,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對個別不良商家的行爲進行了規制。
“霸王條款”存五方面問題
“目前,霸王條款在消費領域、服務領域比較常見,比如餐飲、美容美髮、旅遊等行業,而像‘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謝絕自帶酒水’、‘出現(單男或單女)自然間需補交房差或視情況安排三人間’等等,都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天津市工商局合同監督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據瞭解,所謂“霸王條款”,即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主要存在減免自己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義務;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利;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五方面問題。
新《消法》明確“霸王條款”無效
據新《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消協解讀:“霸王條款”被戴“緊箍咒”
市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新《消法》對於經營者以不公平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進行了進一步規制。要求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自身有重大利益關係的內容,如安全注意事項、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
同時,細化了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相應情形,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此外,針對網絡交易等過程中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要求消費者必須同意所列格式條款否則無法交易的情形,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記者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