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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進科研項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項目指南制定和發佈機制。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特點,針對不同項目類別和要求編制項目指南,市場導向類項目指南要充分體現產業需求。擴大項目指南編制工作的參與範圍,項目指南發佈前要充分徵求科研單位、企業、相關部門、地方、協會、學會等有關方面意見,並建立由各方參與的項目指南論證機制。項目主管部門每年固定時間發佈項目指南,並通過多種方式擴大項目指南知曉範圍,鼓勵符合條件的科研人員申報項目。自指南發佈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於50天,以保證科研人員有充足時間申報項目。
(十一)規範項目立項。項目申請單位應當認真組織項目申報,根據科研工作實際需要選擇項目合作單位。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者;要規範立項審查行爲,健全立項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對項目申請者及其合作方的資質、科研能力等進行重點審覈,加強項目查重,避免一題多報或重複資助,杜絕項目打包和“拉郎配”;要規範評審專家行爲,提高項目評審質量,推行網絡評審和視頻答辯評審,合理安排會議答辯評審,視頻與會議答辯評審應當錄音錄像,評審意見應當及時反饋項目申請者。從受理項目申請到反饋立項結果原則上不超過120個工作日。要明示項目審批流程,使項目申請者能夠及時查詢立項工作進展,實現立項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十二)明確項目過程管理職責。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的具體管理。項目主管部門要健全服務機制,積極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針對不同科研項目管理特點組織開展巡視檢查或抽查,對項目實施不力的要加強督導,對存在違規行爲的要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暫停項目實施。
(十三)加強項目驗收和結題審查。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總結,編制項目決算,按時提交驗收或結題申請,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出驗收申請的,按不通過驗收處理。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驗收或結題審查,並嚴把驗收和審查質量。根據不同類型項目,可以採取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用戶測評等方式,依據項目任務書組織驗收,將項目驗收結果納入國家科技報告。探索開展重大項目決策、實施、成果轉化的後評價。
五、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十四)規範項目預算編制。項目申請單位應當按規定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並對儀器設備購置、合作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相關部門要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完善預算編制指南和評估評審工作細則,健全預算評估評審的溝通反饋機制。評估評審工作的重點是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在評估評審中不得簡單按比例覈減預算。除以定額補助方式資助的項目外,應當依據科研任務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覈定項目預算,不得在預算申請前先行設定預算控制額度。勞務費預算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編制。
(十五)及時撥付項目資金。項目主管部門要合理控制項目和預算評估評審時間,加強項目立項和預算下達的銜接,及時批覆項目和預算。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結合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及時合規辦理資金支付。實行部門預算批覆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證科研任務順利實施。對於有明確目標的重大項目,按照關鍵節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撥款。
(十六)規範直接費用支出管理。科學界定與項目研究直接相關的支出範圍,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標準原則上應保持一致。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將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進一步下放預算調整審批權限,同時嚴格控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項目實施中發生的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
(十七)完善間接費用和管理費用管理。對實行間接費用管理的項目,間接費用的核定與項目承擔單位信用等級掛鉤,由項目主管部門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間接費用用於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爲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體現科研人員價值,充分發揮績效支出的激勵作用。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覈定的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十八)改進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辦法。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餘資金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並將使用情況報項目主管部門;未通過驗收和整改後通過驗收的項目,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單位預算管理辦法。財政部門按照覈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原則,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預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合理安排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保障單位正常運轉。
六、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
(二十)規範科研項目資金使用行爲。科研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諮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財務管理等相結合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項目資金管理,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審批項目預算調整事項。對於從中央財政以外渠道獲得的項目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及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結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要按規定實行“公務卡”結算;企業承擔的項目,上述支出也應當採用非現金方式結算。項目承擔單位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估評審、立項、執行、驗收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制度,由項目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並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各項目主管部門應共享信用評價信息。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中央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
(二十三)加大對違規行爲的懲處力度。建立完善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考覈問責機制。有關部門要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工作,嚴肅處理違規行爲,按規定採取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項目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實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