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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相關制度建設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科研項目的立項信息、驗收結果和資金安排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二十五)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報告的標準和規範,建立國家科技報告共享服務平臺,實現國家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對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項目承擔者必須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科技報告提交和共享情況作爲對其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二十六)改進專家遴選制度。充分發揮專家諮詢作用,項目評估評審應當以同行專家爲主,吸收海外高水平專家參與,評估評審專家中一線科研人員的比例應當達到75%左右。擴大企業專家參與市場導向類項目評估評審的比重。推動學術諮詢機構、協會、學會等更多參與項目評估評審工作。建立專家數據庫,實行評估評審專家輪換、調整機制和迴避制度。對採用視頻或會議方式評審的,公佈專家名單,強化專家自律,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對採用通訊方式評審的,評審前專家名單嚴格保密,保證評審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的相關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政策,健全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繫的分配激勵機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動機制,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與企業創新人才雙向交流,完善兼職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進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實促進科研人員成果轉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落實激勵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推進科技評價和獎勵制度改革,制定導向明確、激勵約束並重的評價標準,充分調動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八、明確和落實各方管理責任
(二十八)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在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驗收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職責,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嚴肅處理本單位出現的違規行爲。科研人員要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二十九)有關部門要落實管理和服務責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問題會商與溝通的工作規則;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制定或修訂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本部門內部控制和監管體系,加強對所屬單位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內部制度的審查;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依法合規開展科研活動,做好經常性的政策宣傳、培訓和科研項目實施中的服務工作。
各地區要參照本意見,制定加強本地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辦法。
國務院
2014年3月3日
(此件有刪減)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