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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深入開展亂收費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確將在全市集中治理各種名義“亂收費”問題。其中,九類經營服務性收費、八類社會團體收費將一律取締。
《通知》還規定,全市有收費的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非企業組織以及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需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要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範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對於沒有合法依據的收費項目,以及雖具有合法收費依據但未進行公示的收費,企業和羣衆有權予以拒繳,並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
本市將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下列收費行爲將一律予以取締:一是國家機關以經營服務性收費名義收費的;二是未經批准、無合法收費依據,自立收費項目和自定收費標準的;三是將明令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爲經營服務性收費繼續收取的;四是擅自將行政職能分解,委託給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介機構或有關企業並收費的;五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制企業或公民到指定機構接受評估、檢測、認證、代理、查詢等服務並收費的;六是利用或借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七是強制企業參加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借學術研討、技術考覈、檢查評比並收費的;八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具備辦學資質、強制企業或公民參加各種培訓並收費的;九是其他違規收費行爲。
在社會團體入會與收費管理方面,將對下列收費行爲一律取締:一是將會費與行政許可或行政職能掛鉤強制收費的;二是強制企業加入協會、學會等社團並收取會費的;三是利用行政權力和壟斷地位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的;四是違反規定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爲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的;五是違反國家政策規定強制辦班、培訓、評比以及開展資格認證、組織考試並收取費用的;六是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集資、捐贈、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七是違反規定向所屬分支機構、代理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的;八是其他違法收費行爲。
在4月11日至30日的重點治理階段,各級價格、財政、民政、審計部門將採取明察暗訪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對違規收費一經發現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並由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記者金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