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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社會團體蓬勃壯大。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有50.67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7.3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3萬個,基金會3713個,從業人員超過1200萬人。
飛速發展帶來的一個後果是良莠不齊,尤其是“國字頭”協會氾濫,諸如,中國國際經濟合作學會、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中國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會和中國民族貿易促進會等等。其中,不少機構是在香港註冊的。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違法監察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對涉外組織沒有相關的法律進行約束。如果有香港註冊的證明,不算非法組織,那我們就很難以非法組織的名義進行取締。”
在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看來,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等社會團體的名稱中帶有“中國”、“中華”等,其實都是在打政策的擦邊球。
“我國對名稱中帶有‘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社會團體的註冊要求很嚴格,香港則沒有特殊要求。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就是利用民衆對政府的信賴,在名稱中加入‘中國’二字以混淆視聽。”汪玉凱說。
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公共管理系教授徐家良則表示:“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境外註冊社會團體在內地活動的相關法律法規。無法可依,就不能確定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這種在香港註冊的社會團體到內地開展活動的行爲合法還是非法。”
汪玉凱認爲:“如果社會團體是公益性的,完全是爲社會服務的,且所有行爲符合法律規定,那麼,即使不在民政部註冊也無可厚非。但如果社會團體利用其在香港註冊的牌子到內地違法斂財,有關部門就完全可以根據內地的法律對這些社會團體進行制裁。”
徐家良則指出:“如果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在開展活動時不表明自己的公司身份,而令入會企業誤以爲其只是社會團體,那就是一種欺騙行爲。情節十分嚴重的,可能會構成詐騙。”
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規定,社會團體不得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而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在河南、安徽等省份都設立了分會。“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組織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其在各省份分會的活動也不具有合法性”,徐家良補充道。
對於一些企業的老闆明知貿促會有問題,仍自願交錢拓展人脈,汪玉凱表示:“如果一個機構的行爲本身是不正當的,且造成了嚴重後果,那麼即使雙方都是自願的,該機構的行爲仍屬於詐騙。”
徐家良建議,民政部門應當儘快出臺有關境外社會組織到內地活動的管理辦法,使境外社會組織在內地開展的活動受到監管。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