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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夏先生:我購買了一輛新汽車,想繼續使用原來的舊牌照,應該去哪裏申請?有什麼條件嗎?
市交通港口局答覆:關於原機動車牌照號碼是否可以繼續使用問題,應參照公安部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其中第五十二條明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需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二是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三是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記者高小妹胡智偉通訊員孫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