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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河東區人民檢察院針對一起盜竊案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判處刑罰。
被告人劉某,男,33歲,無業。2012年1月的一天凌晨1點多,被告人劉某夥同宋某(另案處理)在本市河東區某處,以改錐撬玻璃對點火線的手段盜竊價值人民幣16000餘元的灰色五菱之光牌汽車一輛。2012年9月的一天凌晨2點多,被告人劉某夥同田某(另案處理)在漢沽區某處,以斷線鉗剪鎖的手段盜竊價值1600餘元的白色小鳥牌電動車一輛。2012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劉某夥同張某(另案處理)使用解碼器解鎖、砸、撬汽車玻璃等手段瘋狂盜竊六起,盜竊汽車內財物包括現金、書包、手機、照相機、U盤、銀行卡、汽車遙控器、計算器、打火機、遊戲機、VCD、錄放機、汽車輪胎等十多種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0000餘元。另查,被告人劉某被抓後收繳的價值人民幣20000餘元的汽車也系被盜汽車,劉某交代系宋某盜竊所得交由其使用的。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檢察官釋法: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爲。如果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小,一般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但對於一些特定的盜竊行爲,即使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條件,由於其行爲本身的社會危害性,也構成盜竊罪。正如本案中的盜竊行爲,盜竊數額已經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即構成盜竊罪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劉某的收贓行爲。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它方式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明知汽車系宋某盜竊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所以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出門在外要注意鎖好自己的交通工具,不要給盜竊分子以可乘之機,停車後,在車內不要放置貴重物品,以免犯罪分子毀車取物。同時警示大家,盜竊行爲害人害己,我們應當通過自身勞動換取報酬,切勿伸出犯罪之手,否則,法律必將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