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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關於開展2014年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9月30日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完成書面數據審覈、實地驗收、警示約談和啓動問責等各項工作,向國土資源部上報工作報告和數據成果。
通知指出,此次工作對象爲國土資源部下發的疑似違法用地圖斑及礦產疑似違法圖斑,主要任務是通過對2013年度土地礦產開發利用情況開展衛片執法監督檢查,發現並嚴肅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行爲;評估一個地區年度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狀況,對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嚴重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依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爲處分辦法》對違法用地嚴重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實施問責;通過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反映出的違法問題,檢驗及時發現、制止、報告、查處違法用地及違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行爲的情況,對日常執法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督促檢查。
通知對問責政策、“歷史批文”、試點用地、非新增建設用地及五種特殊情形違法採礦行爲的界定等有關規定作了具體說明。通知提出,經覈查,屬以下五種情形之一,且屬於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範圍的,確認爲違法採礦行爲,應依法進行處理:一是在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或公益性建設項目中,在批准佔地範圍外採挖砂、石、土用於本項目建設,或雖然在批准佔地範圍內採挖砂、石、土但將其銷售獲利或假借實施建設爲名違法採礦的;二是雖然已向登記機關提交採礦權申請、已申請探礦權轉採礦權且登記機關已受理、礦區範圍已批覆,但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即實施採礦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礦區範圍外且實施了採礦行爲的;四是在實施與礦產資源開採有關聯的活動中,未依法依規取得相關許可即採礦的;五是實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開墾、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治理、煤田滅火等工程中伴隨礦產品採出並將其銷售獲利或者假借實施上述活動違法採礦的。
通知強調,凡2013年度內發生的違法用地、違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行爲,不論是否在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圖件數據中體現,一旦發現,必須納入2014年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數據統計。對隱瞞不報的,要從重處理。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