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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人力社保局日前發佈通知,就《關於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以下簡稱《意見》)的相關問題做出了規定。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執行。
按照《意見》第八條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計發基數低於該職工確診職業病時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或者無法確定計發基數的,以該職工確診職業病時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進行計發。按照《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長期待遇原則上不得采取一次性支付的辦法。符合《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令5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且待遇享受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經待遇享受人書面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覈同意後,可以一次性領取。(記者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