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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審均以濫用民事訴權駁回
昨日,廣州中院對許霆訴銀行查看對賬單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終審裁定。此案在越秀法院被以“濫用訴權”爲由,從程序上裁定駁回。廣州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去年7月,許霆到其儲蓄卡的開戶行,要求打印交易賬單,遭到拒絕。此後,許霆到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起訴,要求銀行向其提供開戶至今唯一、正確、真實、合法、有效的明細對賬單。
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爲,許霆在明知賬戶記賬記錄出錯的情況下,仍提起本案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向其提供明細對賬單,是濫用民事訴權的行爲,有悖於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且,《賬戶流水清單》作爲刑事證據之一,已經刑事訴訟審查認定和使用,對其內容,許霆也是明知的。因此,許霆主張要求銀行提供從其開戶至今的銀行賬戶明細對賬單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依照相關規定,裁定駁回許霆的起訴。
判後,許霆不服提起上訴。他提出,自己卡里現在還有1.97元的餘額,和銀行之間存在合同關係,有權要求銀行提交對賬單,並認爲在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裏採用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形式,有外力介入或逃避責任的嫌疑。
廣州中院二審認爲,審判委員會有權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參與此案並無不妥。其打印的證據資料和此案無關,不予採納。廣州中院認爲,許霆在明知賬戶交易和記賬的情況下,仍然起訴要求銀行打對賬單,屬於濫用民事訴權,故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記者劉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