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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人力社保局日前發佈通知,就《關於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問題做出規定。符合《意見》第八條規定的人員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當由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負責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職業病責任單位未在法定時限內辦理或者職業病責任單位已經不存在的,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直接申請。
符合《意見》第八條規定的人員經工傷認定後,職業病責任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職業病責任單位(含職工託管中心)負責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登記和待遇申報手續。
按照《意見》第八條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時,計發基數低於該職工確診職業病時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或者無法確定計發基數的,以該職工確診職業病時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進行計發。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