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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了購買經濟適用房,一市民借用他人購房證,並用對方名義辦理貸款。不想,數年後,雙方因還貸問題產生爭議,出借方一氣之下將還貸存摺掛失,致購房者無法還款。購房者爲此訴至法院。日前,河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被告的行爲違反了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等訴求。
市民汪某訴稱,她與市民董某於2006年11月27日及12月6日分別簽訂了兩份協議書,主要內容爲:汪某借用董某購房證購買位於河北區的一套房屋,總價款17萬餘元,其中首付款9.8萬餘元由汪某出資,餘款以董某女兒趙某的名義貸款,貸款由汪某償還。協議簽訂後,汪某與董某按約履行數年,汪某入住該房,按時向銀行償還借款。2013年6月,董某向汪某提出索回房屋,遭到拒絕。而後,董某將汪某手中持有的還款存摺掛失,致汪某不能按期還款。爲此,汪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上述房屋歸汪某所有,董某母女配合辦理房屋貸款清償手續及房屋所有權更名手續,逾期還貸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要求董某母女承擔。
法庭上,被告趙某辯稱,訴爭房是經濟適用房,原告沒有購房資格,借用了被告董某的拆遷證購買的該房,並以被告趙某名義進行貸款。2013年5月,趙某發現有多條逾期還貸記錄,對趙某個人徵信產生了不良影響,遂將存摺掛失,從同年6月起自己還貸。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認爲,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府保障性住房,需要一定的購置資格,原、被告明確知曉原告並無購置資格,仍簽訂《協議書》,將被告董某的購置資格非法讓與原告,利用被告趙某名義辦理貸款手續,違反了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現訴爭房貸款仍未還清,他項權登記尚未註銷,原告的主張勢必影響他項權人的利益,故對原告的全部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律師說法
結合此案,本市衆磊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愷分析稱,本案屬於不動產確權案件。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一個民事行爲是否有效需考察以下三個方面:1.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標的需合法。在本案中,由於汪某不具有申購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借用董某、趙某的《拆遷證》購買了經濟適用房,違反了國務院住建部及我市有關申購經濟適用房的相關規定。雙方的買賣行爲屬於“標的不合法”,所以汪某的確權請求才會被法院判決駁回。
汪某在本案中雖然敗訴,沒能主張到訴爭房屋的物權,但是,汪某可以針對自己對該房屋支付的首付款和部分銀行貸款,並以本案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及其他相關證據爲依據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向董某、趙某主張返還首付款及銀行貸款的債權、債務訴訟。這樣汪某的合法權益就能獲得平等的保護。 (記者孫啓明通訊員王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