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已經和旅行社簽訂了出遊合同,臨行前主動解除合同,遊客應該如何承擔違約費用?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出遊行程取消或者減少,費用如何分擔?今年第一季度,市旅遊質量監督所接到不少這樣的旅遊諮詢。
消費者朱先生在3月與旅行社簽訂了赴臺灣旅遊的合同,但由於臨時有事不能成行,與旅行社在費用問題上產生分歧。朱先生想了解究竟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市旅遊質量監督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旅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違約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遊客方在行前提出解約,應根據距離行程開始的時間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國內旅遊,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團費總額50%;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團費總額60%;出發當日,支付團費80%。出境旅遊,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出發前30日至15日,支付團費5%;出發前14日至7日,支付團費15%;出發前6日至4日,支付團費總額70%;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團費總額85%;出發當日,支付團費90%。若旅行社實際業務損失費高於違約金,旅行社有權向遊客主張,但應提供必要證據。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執行或部分不能執行,未發生的費用應退還遊客,已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