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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咖啡店老板僱傭『酒托女』,以交友為名約男士前來消費,並以速溶咖啡和摻了雪碧的紅酒冒充高檔酒水,牟取暴利。對於上述行為,究竟是以次充好誘騙他人高額消費的民事欺詐,還是虛構事實騙取錢財的刑事詐騙呢?
案情回放
『酒托女』約會騙消費
現年24歲的李某曾任河東區某咖啡餐飲店店長。2012年2月至3月間,李某組織四名漂亮女青年,以網上聊天、網上征婚、異性交友等名義,騙取多名男性被害人信任。女青年將被害人約至李某經營的咖啡餐飲店內見面,李某則用速溶咖啡和摻了雪碧的紅酒,冒充高檔酒水高價出售。上述人等共計騙取被害人92226元。
近日,經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10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四名『酒托女』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2年不等,罰金8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檢察官說
民事欺詐PK刑事詐騙
對李某等人的行為定性,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李某經營咖啡餐飲店過程中,以次充好,招『酒托女』誘騙他人高額消費,屬民事欺詐;二是李某等人行為的初衷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財,且詐騙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
辦案檢察官認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欺詐是指故意欺騙他人,使其產生錯誤判斷,並基於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二者本質上是不同的。首先,行為人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體來說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客觀上對財物的實際非法控制狀態和主觀上企圖通過危害行為達到對財物實際非法控制的目的。民事欺詐行為一般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方法,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其次,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不同,如果行為人虛構了基本事實,使對方做出的相應行為是建立在完全虛假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基礎上的,則構成詐騙罪;而行為人虛構一些細枝末節的情況,不足以影響對方的判斷,則可能構成欺詐。
律師觀點
老板酒托均構成詐騙罪
擊水律師事務所潘曉東律師分析說,本案中『酒托女』無交友的真實意思,李某開咖啡店也並非通過正常經營行為獲利,而是合伙設下騙局,詐騙成功後實施分贓。同時,被害人消費的酒水並非高檔,其支付的價款也嚴重超出商家的一般利潤。因此,李某的經營行為及『酒托女』的交友行為,僅是實現詐騙財物目的的依托,故諸案犯行為本質就是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