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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現代契約精神的重要表現形式,但在逐利動機支配之下,一些機構或個人爲逃避監管在簽訂合同時可謂費盡周折,導致“陰陽合同”、“雙合同”層出不窮。
近期,圍繞足球運動員劉健的轉會風波,“陰陽合同”問題再次成爲輿論焦點。劉健自曝家醜,用“陰陽合同”證明青島中能俱樂部合同僞造。此前合同當事方之所以如此不加掩飾,緣於這樣的合同早已是公開的祕密。早期的“陰陽合同”可以說是中國足協限薪令的直接產物,而今限薪令已經廢止,現在的“陰陽合同”更多與俱樂部避稅、超長約期有關。而“雙合同”問題普遍存在於房地產交易領域,已經成爲開發商規避限價措施的一個潛規則。以廣州爲例,自去年4月全面執行商品房住宅預售價格網上申報制度以後,因爲預售價格需要接受國土房管部門的價格指導,申報價格超過指導價格的將無法領取預售證,這導致許多開發商爲了樓盤能以較低價申報批准預售,就把一套住宅合同分爲毛坯房和裝修兩份合同與買方簽約,即所謂“雙合同”。
單從法律效力上評判,不管是“陰陽合同”還是“雙合同”,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就是有效合同,就會受到法律保護。然而,“不違法”不代表“不違規”,因爲這類合同通常發生在專業領域,需要遵從領域內監管部門的特別規定。按照中國足協規定,國內職業球員在足協備案的合同只能有一份,“陰陽合同”本身就是違規的。“雙合同”同樣如此,開發商在滿足了國土房管部門的指導價格條件後,將其餘的房款轉移到“裝修合同”裏,而事實上的房價遠遠高過指導價格,這是以欺詐的方法來騙取管理部門的預售證。這種隱藏房屋真實價格,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爲,無疑是對監管部門公信力的嚴重打擊,同時也會增加合同的潛在風險。
“陰陽合同”和“雙合同”都不是新鮮事物,現在已經發展到了堂而皇之地造假。究其原因,與監管部門的不作爲直接相關。根據《中國足協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61條規定,俱樂部、運動員“爲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欺詐手段掩蓋事實真相、弄虛作假的”,可處以“停賽、降級、取消註冊資格”的處罰。但無論是此次劉健合同風波,還是此前類似案例處理,最後都是不了了之,鮮見中國足協進行處罰,這也正是“陰陽合同”一直“陰魂未散”的主因。“雙合同”的愈演愈烈也是同理,一邊是國土房管部門信誓旦旦地表示“一有發現會嚴厲查處”,一邊是媒體調查“超1/3的新樓盤採用‘雙合同’”,最後同樣是監管不了了之,“雙合同”有恃無恐。
面對這樣的公開違規行爲,我們終於看到了管理部門的整治決心。廣州市房管局近期要求,開發商在爲樓盤拿預售證時,須先承諾不搞“雙合同”,如違反承諾則願接受相關行政處理,方給發放預售證。但遺憾的是,不少開發商仍表示會搞“雙合同”,甚至出現“所有開發商肯定都會違反這個承諾”的聲音。這對於管理部門無疑是一場考驗,能否消滅“違規合同”的生存空間,會不會讓造假者付出昂貴代價,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