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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由河西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胡某搶劫一案由河西法院作出判決,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經過認真充分准備,通過有技巧地訊問和有力的示證,被告人自亂陣腳,不再堅持之前的供述,改稱對於開始參與搶劫的時間已無法記清,更進一步證實了起訴書指控的正確性。最終,法院采納了河西區檢察院起訴書對於被告人胡某的全部犯罪指控,做出了上述判決。
2012年9月6日至21日間,被告人胡某伙同陳某等六人(均已判刑)駕駛租來的汽車在天津市河西區、南開區、和平區等地伺機作案,遇單身女性後,持砍刀、棍棒等物攔路搶劫,作案10起,搶得手機、現金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8萬餘元。2013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被抓獲。
本案的被告人胡某是被追訴到案,其本案移送審查起訴時同伙陳某等人均已被判處刑罰。在審查案件過程中,承辦本案的何磊辦案組通過細致查閱案卷後發現,被告人胡某到案後不能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一口咬定從2012年9月16日開始參與搶劫,2012年9月6日、9月9日兩起搶劫並未參與。但是,承辦人發現其同伙陳某等六人由於在一個月之內瘋狂作案,再加之均生活在靜海,對市內環境不熟悉,均無法供述清楚每次作案的時間、地點,而胡某到案後距離作案已時隔一年之久,卻在供述中表現出對第一次作案的時間、地點等一些細節非常熟悉,反而使其露出馬腳。
基於此種懷疑,承辦人通過認真梳理同案犯供述及被害人陳述中對時間、地點的描述,不放過每一個細節,最終厘清了案件事實,確定了胡某參與搶劫的時間節點,即2012年8月底其中一名同伙退出搶劫團伙後,胡某作為替代者開始加入該團伙,其參與了2012年9月份該團伙的全部搶劫事實。最終,河西區檢察院對被告人胡某追加兩起搶劫事實,以搶劫罪對其提起公訴。(記者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