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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單獨二孩”政策的實施,一些用人單位打起了“小算盤”,針對婦女的就業歧視更加嚴重。
實事求是地看,我國現有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特別是處於“三期”的女職工給予了較爲充分的法律保護。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也使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增加。因此,這就不可避免地使一些用人單位動起了就業性別歧視的“歪腦筋”。如果一味增加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很可能使用人單位不願招錄女職工的現象更加突出。
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就業性別歧視的問題,除了企業自身守法,還應該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並對依法保護女職工權益、積極招錄女職工的用人單位給予獎勵或者稅費優惠等補助措施,以平衡對女職工的保護與企業發展之間的關係,促進男女平等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