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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聯合發佈了2014年版《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和《境內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範文本)》,今日起將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使用。記者從本市旅遊部門瞭解到,本市將按照國家旅遊局的統一部署,逐步在全市各旅行社推行使用新版旅遊合同。
新版旅遊合同是首個根據《旅遊法》相關內容修訂的旅遊合同,其中針對購物、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違約等行爲做出了明確界定和具體操作辦法。其中首次明確規定,不管在國內還是國外,遊客如從事違法或違反公德活動,旅行社有權單方解約,扣除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據瞭解,新版旅遊合同中對旅行社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在原則和方式上設定了約束性條款,增加了旅遊者的拒絕權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義務。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遊客還有權要求旅行社爲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與此同時,新版合同還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針對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情形,示範文本約定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在境外一些國家或地區,導遊、司機等旅遊從業人員會向遊客索要小費,這部分收入是他們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通常必須支付,比如泰國。此前,旅行社一般會按“國際慣例”向遊客收取境外服務人員的“小費”統一支付。新發布的新版出境跟團旅遊合同則要求,旅行社出團前要如實告知旅遊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境外小費標準,遊客的旅遊費用中包括導遊服務費和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但是不包括境外小費。此外,新版合同中還新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