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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業歧視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就業歧視造成部分社會成員就業困難,阻礙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拉大收入差距,加劇貧困問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發生就業歧視的一個重要根源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採取措施完善法律制度,消除就業歧視,對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讓人民生活得更有尊嚴、更加幸福,具有重要意義。
加強法律法規建設。消除就業歧視,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基礎環節是立法。目前,我國還沒有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法律,相關法律中雖然有公民享有平等就業權和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但可操作性不強,在實踐中難以使受歧視者受益、使歧視者受罰,就業歧視問題還不能完全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解決。因此,應加強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鑑於就業歧視涉及面廣、敏感度高,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在已有理論和實踐探索的基礎上,先制定反就業歧視暫行辦法,待條件成熟時再製定專門法律。在反就業歧視暫行辦法中,應明確規定就業歧視的內涵和外延,強調國家和政府相關部門在保證公民平等就業權上的責任和義務,禁止任何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時作出歧視性規定。與此同時,應抓緊清理目前一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中涉嫌就業歧視的內容。
加強配套制度建設。首先,加強勞動監察。制定專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法律制度,明確各級政府在勞動監察制度建設中的作用及法律責任,爲受歧視者提供行政救濟;爲勞動監察工作提供良好的執法環境,保證勞動監察機構有效履行職責。其次,建立準司法救濟制度。可以借鑑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建立一個政府主導的類似“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的組織。這個組織的職能可以比照消費者協會的職能,在發生就業歧視案件時代表就業(求職)者與僱主談判,幫助就業(求職)者向行政執法部門申訴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可以代表就業(求職)者的利益提出立法建議等。
加強公共政策干預。在完善就業政策的同時,建立反就業歧視政策的監控和評估機制。一是在相關公共政策中倡導就業平等的理念、體現促進平等就業的要求,並抓好貫徹落實。二是在公共事務和公共管理中融入非歧視理念。我國存在就業歧視的深層次根源,是傳統文化中一些消極因素特別是等級制度的影響。在公共事務和公共管理中融入非歧視理念,培育人們的公正、平等意識,對於消除就業歧視具有重要意義甚至根本作用。三是構建平等的就業政策體系。就業歧視之所以發生,既有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就業政策不統一不協調的原因,還有監督檢查不到位、懲處糾正不及時的原因。應通過構建平等的就業政策體系,彌補法律制度的不足,加強就業監管,規範人員招聘、勞動用工等行爲。四是對就業歧視進行監控和評估。借鑑國際經驗,統計和收集就業歧視方面的數據,評估勞動者在獲得就業機會和職業選擇上發生歧視問題的原因、性質、規模等,及時提出解決辦法。
(作者單位:湖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