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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名婦女與旅行社簽訂合同,然後依約前往雲南旅遊,不想在石林風景區如廁時摔傷。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作爲負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旅行社,應充分證明其已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旅行社未能有證據證明地面不存在溼滑情況或者是原告自身原因摔倒,故法院判令其賠償這名婦女各項損失的50%,即人民幣7900餘元。
原告唐女士(化名)訴稱,她與本市某旅行社的紅橋門市部簽訂了旅遊合同,約定由該旅行社向其提供雲南雙飛六日遊的服務。爲此,她交納了旅遊團費880元。數日後,她按旅行社設計的旅遊路線開始旅遊。當旅遊行程至倒數第二天晚7時許,她在石林景區散客接待中心飯店用餐。用餐完畢後,她去衛生間,在回來時因光線昏暗、地面溼滑,致滑倒受傷。同行遊客將她扶起,攙至旅遊車上。到下榻旅店後,她感覺右腿不適,於是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爲,右脛骨平臺骨折,右側半月板損傷。唐女士表示,她已經按旅遊合同約定交納了團費,並按旅行社設計的路線進行了旅遊,但旅行社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身體受到傷害,所以要求該旅行社賠償其各項損失兩萬餘元。
被告旅行社的代理人辯稱,旅行社與原告簽訂的合同明確了原告及其他五名遊客自願放棄人身意外險,故被告無責任承擔原告的損失。原告在旅遊過程中,在就餐飯店因個人原因不慎摔倒,與被告無關係,且原告無法提供是在石林風景區就餐時摔傷的證據。導遊在旅遊、就餐及上下車過程中,曾多次提醒遊客注意腳下及人身安全,飯店也在溼滑和光線昏暗的部位擺放了“小心地滑”和“注意臺階”等字樣的提示牌。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爲有控制和判斷能力。且原告摔傷並非被告過失造成,所以不同意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參加該旅遊活動,即已成爲享受該旅遊標準合同的權利人之一。被告作爲旅遊合同關係中提供旅遊服務的一方,負有對原告等旅遊者提供符合約定的旅遊服務的合同義務,並應當依法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本案中,被告是否應向原告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取決於被告提供的旅遊服務是否存在瑕疵。從本案情況看,原告在指定飯店如廁後摔倒受傷,原告和被告雙方對此事實均無異議,但雙方對原告摔倒原因有爭議。作爲負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被告,應充分證明其已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未有證據證明地面不存在溼滑情況或者是原告自身原因摔倒,故法院對原告所述的事實予以採信。但衛生間及其走道地面肯定存在溼滑的情況系常識,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有所預見,而原告疏於注意而滑倒受傷,自身也有一定過錯,依法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