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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法院網消息,湖南臨武城管致瓜農死亡案二審23日上午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廖衛昌、駱威平、夏際玉均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而上訴人袁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被害人倒地時他並不在現場。
上訴人廖衛昌稱,一審判決認定自己構成故意傷害罪定性錯誤,自己沒有傷害受害人的主觀故意。廖衛昌稱,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客觀上沒有實施傷害行為,自己只是推了鄧正加一下,目的也是為了制止他。
上訴人袁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自己一直是被動防衛,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袁城稱,被害人倒地時他並不在現場。
上訴人駱威平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自己構成故意傷害罪屬定性錯誤,客觀上自己沒有實施傷害被害人的傷害行為,對自己量刑過重,應從輕處罰。
上訴人夏際玉表示,本案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定性和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定性錯誤,導致判決顯失公平,請求二審依法改判,並適用緩刑。
2013年7月17日,湖南臨武縣城管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該縣南強鎮蓮塘村村民鄧正加夫婦發生衝突,鄧正加倒地身亡。
7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法醫根據屍體檢驗情況及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病理組織學檢驗結論綜合分析認為,臨武瓜農鄧正加系外力作用誘發腦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12月27日,廖衛昌等4人涉嫌故意傷害案在永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後當庭宣判,4名城管工作人員均獲刑。被告人廖衛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袁城、駱威平、夏際玉犯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4年、3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