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昨天獲悉,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主任王建軍,因連續多年在中小學學生意外傷害保險投保過程中吃回扣,被市一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此外,該中心因單位名義收受好處費,被判罰金10萬元。
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是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2004年,經區教委同意,負責全區中小學學生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理賠工作。據瞭解,石景山全區中小學學生意外傷害險都在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投保。
王建軍自2004年6月至案發前,擔任該中心主任。2004年5月至2012年7月,李雅琴(另案處理)擔任該中心保險業務處副主任。兩人利用權力,收受保險公司的好處費。
案卷材料顯示,保險公司一直按全區保額10%的比例給經辦人員返點,而返給中心的好處則爲20%;另外,中心還按每所學校繳費額12%至14%的比例給校方返點,剩下的錢則用於中心發放福利。
王建軍被抓後承認,他和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高管王某說過,“中心的意思是每年都要給中心返點,作爲中心工作人員的外出考察費用”。
王某證實,王建軍常給他打電話,話裏話外就是想要錢。公司想把現有的業務量保持住,只能和王建軍搞好關係。
李雅琴說,王建軍每年都組織員工出去旅遊,並稱花的是保險的返點費用。但2011年王建軍沒有組織旅遊,給員工每人發了3850元。李雅琴認爲,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願意給好處,是想把石景山區教委所有的保險業務壟斷,而該公司只有通過中心才能攬到學生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
2013年2月27日和3月1日,石景山檢察院反貪局分別將李雅琴、王建軍控制。一審法院以單位受賄罪、受賄罪、貪污罪判處王建軍有期徒刑12年;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李雅琴有期徒刑12年;以單位受賄罪判處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罰金10萬元。宣判後,王建軍提出上訴,市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犯罪事實
2005年至2012年間王建軍爲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開展商業保險業務謀取利益,夥同李雅琴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好處費。王建軍分得83萬元,李雅琴分得32萬餘元。
2008年至2011年間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在爲學生購買學生意外傷害保險過程中,王建軍決定以從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報銷中心職工外出考察等費用的方式收受回扣,共計30萬餘元。
2006年至2012年間王建軍利用擔任石景山區校辦資產管理中心主任、北京石教商貿中心、北京市大愚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石教商貿中心、北京市大愚貿易公司均爲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職務便利,私自從上述3家單位爲其本人及親友報銷差旅費、住宿費共計2.1萬餘元。
2011年9月30日至同年10月10日李雅琴利用其負責管理、保存全區學生意外傷害險保費的職務便利,私自決定將256萬元的保險費用於購買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共收益1500餘元。 (記者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