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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人大對司法的充分有效監督,司法就無形中強化了裁判的權威性和正當性,由此也增加了公信力
在建設法治中國的進程中,有必要完善各種監督制度,尤其是進一步健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機制、程序,確保司法機關有效地履行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和諧的憲法職能,實現平安中國和法治中國的目標。
我國法治發展的第一個階段主要致力於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因此人大的立法權在這一階段佔據着主導方面。但是當前,中國法治建設在繼續完善立法工作的同時,應更多地考慮如何實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12個字比起前4個字任務更爲艱鉅,因此人大監督司法的重要性在現階段比歷史上其他時期都更爲突出。
從司法和人大的關係來看,一方面,人大需要通過對司法的監督展現出新的職能優勢,同時司法也較之於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人大的監督。有了人大對司法的充分有效監督,司法就無形中強化了裁判的權威性和正當性,由此也增加了公信力。
需要注意的是,與同級檢察監督有所不同的是,人大是司法的母體,母體的監督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司法接受人大的監督不會因監督的產生和作用而削弱其自身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它們之間的權威不是此消彼長的關係,而是相得益彰的關係。此外,對於行政機關等部門和組織的違法干涉,人大還可以發揮監督功能。司法需要在人大監督這一國家權力的保駕護航下,排除來自包括行政權在內的各方面的干預因素。這就產生了司法對人大監督的內在需求。
那麼應該如何加強人大對司法的監督呢?首先要切實貫徹執行監督法,加強人大監督司法的力度。人大常委會作爲人大的常設機構,應該履行好日常監督職責。特別是對法院、檢察院的司法監督,改進和創新聽取工作報告、進行質詢等監督方式,增強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和人事監督之間的配合與協同,確保形成監督的常規機制和高壓態勢,促進司法權的依法公正高效行使。
其次,人大作爲監督機關,要充分發揮其對檢察院的監督職責,依法支持和督促檢察院履行監督職責,確保檢察院依法、正確行使監督職權,促進司法權的健康良性運行。
還需要強調的是,應強化監督司法工作的民主化和公開化。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應當緊緊依靠人民羣衆,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常規性作用,完善代表聯絡機制,使人大司法監督工作體現出充分的民主化特徵。同時,應將人大監督司法工作置於陽光下運行。這一方面有利於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避免暗箱操作,避免干預司法權的正常行使;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社會公衆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的監督,避免消極不作爲、監督走過場等現象的發生。
《人民日報》( 2014年04月23日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