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解決情感糾紛何以持刀傷人?經紅橋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張某某,本市人,無業,與在校女大學生孫某某談戀愛。不久,孫某某結識了大學同學被害人王某。此後,被告人張某某經常見到孫某某與王某在一起,認爲二人關係曖昧,心生怨恨。2013年2月23日,張某某與王某在電話中發生口角,雙方約定次日在本市紅橋區某公園見面商談,解決情感糾紛。次日,張某某隨身攜帶水果刀一把至約定地點,見面後二人爭執期間,張某某用刀將王某左胸背部扎傷。案發後,民警趕至現場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經司法鑑定,被害人王某損傷程度爲重傷。
檢察官提示:因戀愛造成的情感危機,是誘發青年人心理問題的重要因素,有的因心理負擔過重而走極端,導致自殺;有的因愛生恨,暴力傷人,釀成悲劇。應該明白,感情是雙方的事,強加給對方的絕不是愛情,切記不要做傷害他人也傷害自己的事。(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陸永生高文東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