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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前住建部統計,在43個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中,僅有12個具備水質標準要求的106項指標的檢測能力;在190個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中,有超過170個監測站不具備42項常規指標檢測能力;在全國超過4500座水廠中,有超過3500座不具備日檢能力,甚至其中有超過2000座水廠無任何檢測手段。(4月27日《21世紀經濟報道》)
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逐漸走向平息,但此次事件引發的思考還在繼續。比如,住建部此前披露的全國城市供水水質檢測能力,就引發人們新的憂慮——如今的檢測能力究竟如何?人們原以爲,生活飲用水新國標將檢測指標從原來的35項增至106項,將有效改善水質,但這種想法或許錯了,因爲有好的檢測指標未必就有相應的檢測能力,檢測指標增加後自來水事件還是頻發多發。人們原以爲,只有發生自來水危機的城市檢測能力不夠,結果是大多數城市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
大多數城市在水質檢測方面表現似乎很“無能”,值得追問。其一,各個城市最新的檢測能力究竟如何?住建部披露這組統計數據的時間應該在2013年之前,《科技日報》去年1月份披露了“住建部此前的統計”,這說明數據已經很舊了。今天,還有多少監測站不具備42項常規指標檢測能力,還有多少水廠不具備日檢能力?這些信息有必要公佈,以便公衆監督。
其二,自來水漲價後增加的收入都花在哪兒了?從2008年下半年起至今,多個城市自來水價格幾乎是輪番上漲。按理說,自來水漲價後增加的收入,不僅要彌補水廠“虧損”,更要改善水質,而改善水質就要提高水質檢測能力,包括增加人力和設備投入。遺憾的是,水價不斷上漲,而水質似乎仍不理想。因此,有必要詳細公開水價成本,看看多少資金用於提升檢測能力。
其三,供水體制改革爲何沒有帶來檢測能力的改善?據有關研究顯示,我國在加入WTO以來,對城市自來水市場的開放程度遠遠超過美國等發達國家。有的地方自來水企業引入民間資本,有的地方引入了外資(如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就引入法國資本),按理說,引入社會資本後有利於提升檢測能力、改善水質,但從頻發的自來水事件來看,體制改革似乎沒有帶來檢測能力和水質的提升。
其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即地方政府在水質檢測能力提升方面是否盡職盡責?地方政府在水質檢測方面至少有兩項職能:一是要求供水企業按照生活飲用水新國標提升檢測能力,並監督水廠日常檢測;二是各地建設主管部門下面都有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或者監測站,不管企業檢測結果如何,政府水質監測部門應該成爲最終的把關人,試問,今天有多少政府監測站水質檢測能力達標?
顯然,無論是政府供水水質監測站檢測能力不夠,還是水廠檢測能力不夠,不僅說明對市民健康不負責任,而且也說明在檢測方面不捨得投入。不否認,隨着生活飲用水新國標的出臺,提高檢測能力是一筆不小的投入,據說一臺能進行106項全水檢測的儀器價格就要上千萬元。但是,在水質檢測方面的投入,即使花再多的錢都是應該的,因爲這是地方政府的責任,也是企業持續經營必須要承擔的代價。
對於以上這些問題,從國家主管部門住建部到各地政府、供水企業,都應該反思並向公衆及時做出迴應。如果檢測能力跟不上,生活飲用水新國標就會在某些地方淪爲擺設。